嫁妆还我,赡养费拿来,负心汉咱离婚吧!——离婚手续(第2/3页)

如果以上都不存在,丈夫“合理合法”地休妻,倒不用报经官府批准,但是需要把休妻的情况写个书面文件,他的父母、伯叔、姨舅要在文件上签名,妻子这边的父母、伯叔也要在文件上签字同意,连带邻居朋友见证人什么的一起签名作为凭证。

以上说的是丈夫主动休妻时的情况,唐朝还有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可能都不想离婚,但是官府会强迫他们离婚,这种叫“义绝”。

发生了什么事的时候,官府会动用行政手段强迫夫妻分开呢?

比如说—您跟李四吵架,吵着吵着动起手来了,公公婆婆过来劝,估计少不了要向着自己儿子拉偏架,您一时气急,骂公公婆婆“老贱奴”“老虔婆”—得,妻打骂夫的父母、祖父母,这都算犯“义绝”,官府如果知道了,直接就判您和李四离婚,如果不离,要服一年徒刑。

类似犯“义绝”的行为还有:

一、妻子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

二、妻子蓄意谋害丈夫。

三、妻子与丈夫的近亲通奸。

四、丈夫与岳母通奸。

五、丈夫殴打妻子的父母、祖父母。

六、丈夫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

七、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相互杀害。(好壮观啊……)

总之,如果有以上家族大火并的情形发生,夫妻俩要被强迫离异,断绝两个家族的联系,哪怕遇到“大赦”也非离不可,违者徒一年。 

以上“七出”也好,“义绝”也好,一旦夫妻以这两种方式离异,都是非常伤感情的,两个家族之间基本上也都会由此结下仇恨。同时,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在当地都会落下不好的名声,总之是影响安定团结,不利于维稳和谐。

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男女两家不想撕破脸的话,李四和您这对小夫妻,八成会选择“和离”,也就是“协议离婚”,这是影响面最小,对双方家族伤害最少的办法。

“七出”是男方提出离婚,“义绝”是官府出面判定离婚,“和离”呢,是双方协商,所以您作为妻子,就可以从本家派个人去夫家,向李四提议:咱俩结婚三年,一直“不相安谐”,吵吵闹闹的没意思,咱离了吧。

李四那边,虽然有点儿不舍,有点儿肉痛(娶个媳妇挺贵的),但想到那些个被您赶走的美妾宠婢,为了他今后半辈子的性福,也就同意了。小夫妻禀明双方父母,都强调自己在婚姻生活中很受伤,心疼儿女的老人也没办法,离吧。

名义上,和离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作为丈夫的李四手里,所以他要写一封《放妻书》给您。

盖次伉俪情深 夫妇义长 幽怀合卺之欢 叹同牲牢之乐 夫妻相对 恰似鸳鸯 双飞并膝 花颜共坐 两德之美 恩爱极重 二体一心 死同棺椁于坟下(这说的是理想状态下的夫妻关系标准)三载结缘 则夫妇相和 按年有怨 则来作仇隙 今已不合 想是前世冤家 眅目生嫌 作为后代增嫉(结婚三年还成天吵架,估计前世就是对头,就别硬扯着连累子孙了)缘业不遂 见此分离 聚会二亲 夫与妻物色 具名书之 已归一别(合不来就离婚,双方亲属一起见证,李四给妻子您的东西都一一写清楚)相隔之后 更选重官双职之夫 弄影庭前 美逞琴瑟合韵之态(这是李四祝愿您再嫁个好丈夫,下次婚姻幸福)解缘舍结 更莫相谈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给您“三年衣粮”作为赡养费)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时某年某月某日某乡李四放妻书一道

从《放妻书》里能看出来,你们协议离婚以后,李四不但要依律把您带到李家的嫁妆原价还给您(唐朝经济条件不错的人家,嫁女一般都会陪送丰厚嫁妆,包括布匹钱粮等等),还给了您一笔足够三年花用的赡养费。三年以后呢—一般三年之内您就能再嫁出去了,再找一个男人当饭票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