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与失败(第2/3页)

尽管如此,更普遍的情形是,这一法案的实际影响在减弱。它的文本包含如此多的限制性条款,以至于若非可靠的证人正好发现两个人行淫,几乎不可能定罪。至于旁证,无论其多么有力,都不足以定罪。夫妻双方不能为彼此作证,甚至有罪的男女也不能——其中一方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指控另一方。因此,尽管在1651年,苏珊·沃德的丈夫把情人带回家并与之交欢,“而他的妻子跟他们在一张床上”,但对她而言,《通奸法案》却不能派上用场。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1655年的罗伯特·佩格身上,当他某天夜里很晚回家,发现自己的妻子在床上,而她的情人正慌慌张张地穿上他的短裤。与此相类的还有1652年3月,教区官员进入普里西拉·福瑟林汉姆的淫窝,发现她“坐在两个荷兰人之间,胸部裸露,没穿长筒袜,恬不知耻地纵饮高歌”。考虑到这种极端的举证标准,也就不难理解当时没有多少案子依据这一法案审理,而据此定罪的就更少。米德尔塞克斯郡包括了大部分伦敦的郊区,17世纪50年代在这里至少有四十名男女被控犯有通奸之罪,其中不少人因其生活放荡早已臭名昭著,然而最终只有一人被定罪(还有几个被改判或加判重婚,这同样也是死罪,不过更容易举证)。

相反,这一新制度的主要后果是,控告与惩罚呈现出越来越宽松之潮流。在米德尔塞克斯郡,数以百计的通奸嫌犯都由治安法官具结保证,而非送交庭审。换言之,就是被迫解除对这些人的两性关系指控,并找到正派的公民为其良好行为提出保释,再让他们在法庭上为其未来的行为提供担保。对于妓院老板的指控书在英国高等法院中仍不断出现,然而其中没有任何地方明确援用那部新法律。在不少郡,对于通奸与私生子的指控呈现出明显增长:例如在德文郡,1655年,也就是在迪斯布罗反对不道德行为之运动的高峰期,这类指控占据所有犯罪指控的三成以上。

这些指控多数并未依据新制定的《通奸法案》,而是依据过去有关私生子的法令(虽然就技术层面而言,两者不能兼容,但旧法令仍然保持效力)和普通法,以及治安法官传统上针对性过错而行使的自主决定权——纵使这一权力有悖于新法令的条文。与过去的做法一样,许多罪犯显然首先接受非正式的训诫,在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才会遭到起诉。与此相类,1652年12月,伊丽莎白·拉特克利夫因为曾有过私生子而受到审判,被控触犯了有关偷情的法案,而她最后却被释放了,原因是她虽然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她“痛悔前非”。又如,伊丽莎白·古德哈特被控犯有死罪,此件案子的情况已确凿无疑:她生下了一对双胞胎,这显然不是她丈夫的孩子,而她承认与两个人有过奸情;但她同样“痛感罪责深重”,最后被伦敦治安法官赦免。

司法裁量同样另有自己的一套做法。17世纪50年代在米德尔塞克斯,一些通奸罪名不成立的男女还是得被送到感化院,或遭到监禁,直到表现良好得以保释。议会军的司法审判甚至更为专断。1642年,为了不遗余力地展示其对于一个“从伦敦尾随我们部队的娼妇”之不快:“她首先在城里被游街示众,随后戴上木枷,关在笼子里,再后来被浸入河水之中,最后驱逐出城。”在1645年赢得内兹比战役之后,议会军的部队对于失败一方王党军的营妓采取了报复行为。其中来自爱尔兰的约一百多人被直接杀害,而每个英国女性则被鞭子抽打脸部以致永远毁容。许多议会军的士兵自身及他们的情人,也因为败坏道德而被军法处置:例如,1651年冬天在苏格兰的利斯,一对男女被判处

在涨潮之时浸入水中两次,然后绑在马车尾部用鞭子抽打,要光着后背挨三十九下,从利斯的警卫总队一直抽打到爱丁堡港……然后从城里驱逐到各自的(即不同的)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