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与人口(第6/7页)

这种意义的多样性同样可以解释,为何此观念从未被广泛认可为一种公共政策。无数男女似乎秘密地用这一观念慰藉自己,他们的婚外关系好似其他光辉时代与地域中之自然并得到上帝认可的同居关系。尽管如此,当有人认真提议将一夫一妻制公开推行以解决诱奸问题时,很多评论者就谴责此种观念自古而来的不道德意味。马丹的批评者们告诉他,他的论述完全是“毒药”,包含了“太多危险而有害的学说”,他推出的方案“如果被世人接受,肯定会导致淫乱之风,并且必然会瓦解每一种社会和谐的原则”。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给人造成的那种道德崩溃与社会解体之恐慌,也提供了新的刺激,以论证传统基督教一夫一妻制乃是公民的完美基石。18和19世纪帝国和传教活动的兴起也起到了类似的后果:人们逐渐把一夫多妻制跟落后的黑人异教徒及其异质信仰联系了起来。与此同时,有产男性也日益缺乏动力构建出一套严肃的论述为自我辩解,其原因在于1700年后议会私人离婚(parliamentary divorce)的逐渐兴起,性监管的衰落,姘居的随意化,以及性自由越来越多地依赖自然的而非《圣经》的论证——如果婚姻本身根本就不是自然与必要的,为什么还要结几次婚?

一直以来就有人论证一夫多妻制降低了妻子的地位。随着女权主义的婚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这一论点的重要意义与日俱增。“我怎会尊敬那些父权家长!”布拉德肖女士强烈反对一夫多妻制,“如果他们执意要做暴君,我们凭什么还将其奉为楷模?”对于休谟、普利斯特里以及稍后的沃尔斯通克拉夫特来说,这也正是他们反对的核心。

1776年,当孜孜不倦的废奴主义者与社会改革家格兰维尔·夏普遇见著名的塔希提人奥美时,他大量使用了这些观点,以解释一夫多妻制正如通奸,违反了每一种现代的、启蒙的伦理:自然法、神圣正义的原则、女性的权力与情感以及人类的恻隐之心。“奥美先生,”他后来讲道,

8.二十出头的奥美,差不多在此时,他遇见了格兰维尔·夏普。

他是“一个黑人,由于习俗与教育,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偏见,支持娶几个妻子,就像任何一个茶色皮肤人或非洲人”:

“噢!”他说,“两个妻子——很好;三个妻子——更佳。”“不,奥美先生,”我说,“不是这样的,这违反了自然法的首要原则。”“自然法的首要原则,”他说,“那是什么?那是什么?”“自然法的首要原则,”我说,“就是一个男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奥美先生,”我说,“请您想想,您的妻子非常地爱您,她不会希望你再爱上别的女人,正因为女人对于男人怀有相同的激情、感受与爱意,而我们男人对于女人也是如此,因此我们我们既期望她们爱情忠贞、恪守妇道,那么也当以此约束自己。”

9.格兰维尔·夏普,四十出头时初遇奥美。他终身未婚。

结果是,尽管一夫多妻制如此被人热议,但到了18世纪末,因为各种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它的接受度也越来越低。1795年,议会再次立法重申反对一夫多妻制。此后不久,马尔萨斯学说对于人口态度的剧变,进一步削弱了其思想的整体可信度,虽然直到那时,一夫多妻制还在倚赖这一学说。其部分原因在于,1800年左右,一夫多妻制的很多预设变成了性自由的普遍话语。马丁·马丹的教子塞缪尔·卫斯理,他是卫理宗领袖的侄子,从小到大都认为性行为本身即是两个人正式结合的真正基础。虽然他的教父从未坚定倡言,但彼人的著作与《圣经》解读“使其坚信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只要一个男人与女人达到了“灵与肉的结合……那就实现了一次完美的婚姻,无需任何宗教人员发明或执行什么额外的仪式”。基于此,他公开与情人夏洛特·马丁同居了很多年,并生下了一个孩子,不顾自己家人的惊惶反对。“根据所有的神法与自然法,她确切无疑是我的妻子,”1792年他愤怒地给自己母亲写道,“那些唯利是图的宗教小丑的把戏,不会对她的身份有任何增益……江湖术士西门·玛古斯的那些徒子徒孙行千遍万遍礼仪,也不会让她更加幸福、更加荣耀。”最终他们走了一遍仪式,但随后卫斯理又跟他们的管家莎拉·苏特一起生活,他们一直没有结婚,有好几个孩子,住了近三十年。显然,从19世纪早期的一些支持者的行为可以看出,自由恋爱与重婚相去并非总是很远。有如拜伦与雪莱的朋友爱德华·特里洛尼之言,一夫多妻制“不仅不违法,而且值得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