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官制(第5/7页)

御史一官,至明代而其权益重,改名为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均分置左右。又有分道的监察御史。在外则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漕,巡盐等事,一以委之,而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其权尤重。这即是汉朝刺史之职。既有巡按,本可不必再行遣使。即或有特别事务,非遣使不可,亦以少为佳。然后来所谓巡抚者,愈遣而愈频繁。因其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权限不免冲突,乃派都御史为之。其兼军务的加提督衔,辖多事重的,则称总督。清代总督均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巡抚均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又均有提督军务,兼理粮饷之衔,成为常设的官了。给事中一官,前代都隶门下省。明废门下省,而仍存给事中,独立为一官,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以司审查封驳。其所驳正,谓之科参,在明代是很有权威的,清世宗将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就将审查和纠察,混为一谈了。翰林在唐朝,为艺能之士。如书、画、弈棋等。待诏之所,称为杂流,与学士资望悬绝,玄宗时,命文学之士居翰林中,称为供奉。与集贤殿学士分掌制诰。后改称为学士,别立学士院,即以翰林名之。中叶后颇参机密,王叔文要除宦官,即居翰林中,可见其地位的重要。宋代专以居文学之士,其望愈清。至明中叶后,则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六部长官,亦多自此而出。其重要,更非前代所及了。

外官:明废行省,于府州之上,设布政、按察两司,分理民政及刑事,实仍为监司之官。监司之官侵夺地方官权限,本来在所不免。清代督抚既成为常设之官,又明代布政司的参政参议,分守各道,按察司的副使佥事,分巡各道的,至清朝,亦失其本来的性质,而在司府之间,俨若别成为一级。以府州领县,为唐宋相沿之制。元时,令知州兼理附郭县事,明时遂省县入州,于是州无附郭县。又有不领县而隶属于府的,遂有直隶州与散州之别。清时,同知、通判有驻地的谓之厅,亦或属于府,或直达布政司,称为散厅及直隶厅。地方制度,既极错杂。而(一)督抚,(二)司,(三)道,(四)府、直隶州、厅,(五)县、散州、厅,实际成为五级。上级的威权愈大,下级的展布愈难。积弊之深,和未造中央威权的不振,虽有别种原因,官制的不善,是不能不尸其咎的。

藩属之地,历代都不设官治理其民,而只设官监督其酋长,清朝还是如此的。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清朝称为发祥之地。其实真属于满洲部落的,不过兴京一隅。此外奉天全省,即前代的辽东西,本系中国之地。吉黑两省,亦是分属许多部落的,并非满洲所有。此等人民,尚在部落时代,自不能治以郡县制度。清朝又立意封锁东三省,不许汉人移殖。所以其治理之法,不但不能进步,而反有趋于退步之势。奉天一省,只有奉天和锦州两府,其余均治以将军,副都统等军职。蒙古,新疆,西藏亦都治以驻防之官。这个固然历代都是如此,然清朝适当西力东侵之时,就要情见势绌了。末年回乱平后,改新疆为行省。日俄战后,改东三省为行省。蒙古,西藏,亦图改省,而未能成功。藩属之地,骤图改省,是不易办到的。不但该地方的人民,感觉不安。即使徼幸成功,亦不易得治理其地的人才。蒙藏的情形,和新疆,东三省是不同的。东三省汉人已占多数,新疆汉人亦较多,蒙藏则异于是。自清末至民国初年,最好是中央操外交,军事,交通,币制之权,余则听其自治。清季既不审外藩情势和内地的不同,操之过急,以致激而生变。民国初年,又不能改弦易辙,许其自治,以生其回面内向之心,杜绝强邻的觊觎。因循既久,收拾愈难,这真是贾生所说,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