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多数在美国的全能性以及其影响[1](第2/12页)

但是,美国是由一些彼此完全平等的人所建立的,不同的居民的利益之间尚未自然形成自然的和长久的对立。[7]

存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其少数派的成员不希望得到多数的支持,因为如果要这样做,就必须放弃他们反对多数的根本目的。比如说,一个贵族阶级不能在保留贵族特权的条件下成为多数,而如果没有了贵族特权,它就不再是贵族阶级了。[在这样的国家中,多数的道德力量获得所有人的认可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美国,政治问题不能以这种笼统而绝对的方式提出,所有党派都愿意承认多数的权力,因为它们都希望有一天能够控制多数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利。

因此,在美国,多数既拥有强大的实权又拥有几乎同样强大的舆论力量;一旦多数就一个问题得出结论,可以说没有任何障碍能够阻止它,毋宁说阻止,甚至连推迟它的进程并让多数有时间听一听反对者的呼声都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得出的结果对于未来是有害而危险的。[8]

多数的全能性如何在美国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与行政不稳定性

美国人如何通过每年改选立法者和授予立法者几乎无限的权力来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不稳定性。——行政方面产生的相同效果。——在美国,社会改良的力量较大,但不如欧洲持久。

我已经探讨过民主政府所固有的弊端,在这些缺点之中,没有一个不是随着多数的权力的增加而扩大的。

先从最明显的缺点开始。

行政的不稳定性是民主政府中固有的弊端,因为它源自民主政体要求任用新人执政的本质。但是,这种弊端是随着授予立法者的权力和行动手段的增减而增减的。

在美国,统治权被赋予立法当局。立法当局可以迅速地、不可抵抗地投身于它想完成的任何事务,而且它每年都被注入新鲜血液。也就是说,最有利于民主的不稳定性和允许民主将不断改变的意志应用于最重要的目标的手段都是它所具备的。[≠我们已经看到国民大会如何通过赋予立法机构以无限权威,使民主政体中固有的法律不稳定性进一步增加。在美国,一个不好的原则不会以同样的方式导致这些极端后果,因为美国社会不像法国社会那样处于革命之中,而且长久以来,美国人已经习惯于国家中存在的自由。≠]

因此,美国在今天成为世界上法律时效最短的国家。在过去的30年间,几乎所有美国宪法都被修改过。因此,美国没有一个州没有修改过它的立法原则。[9]

至于法律本身,只需一瞥联邦各州的档案就足以使你确信美国的立法活动从未停止。[10]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民主在本质上比其他国家更不稳定,而是说在法律的制定方面,它拥有将它所具有的不稳定倾向带进法律的手段。[11]

多数的全能性和多数快速而绝对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美国不仅使法律不稳定,而且对法律执行和公共管理活动产生了同样的影响。

由于多数是人们唯一要讨好的权威,所以它从事的工作都得到热烈支持;但当多数的注意力转移到别处,一切努力便中止了;相反,在欧洲的一些自由国家中,行政权具备独立性和稳定地位,因此当立法机构的注意力转移到别处时,它仍可继续执行立法机构原来的决定。

在美国,人们对某些改革要比其他地方投入更大的热情和积极性。

在欧洲,人们对同样的事情投入相对较小但更持久的社会力量。

[当我在美国就特殊的场合进行考察时,我发现了某些惊人的例子。]

几年前,一些宗教人士就致力于改善监狱的条件。公众被他们的呼声唤醒,从而使帮助犯人重获新生成为一项流行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