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卫所制度之崩溃(第4/5页)

政府虽然派大臣出外清理军伍,宣德三年且特命给事御史按期清军,清军的条例也由八条而增为十九条,又增百二十二条,军籍也愈来愈复杂。嘉靖三十一年又于原定户口收军勾清三册以外,增编军贯、兜底、类卫、类姓四册。可是这一切只是多给予官吏以剥削的便利和机会,军伍由之愈空,平民由之愈苦。结果,卫所军士既不能作战,也不能保卫地方,徒然给国家和民众增加一个不必要的负担。

勾军之弊,洪熙元年兴州左屯卫军士范济曾上书言:

臣在行伍四十余年,谨陈勾军之弊:凡卫所勾军有差官六七员者,百户所差军旗或二人或三人者,俱是有力少壮及平日结交官长、畏避征差之徒。重贿贪饕官吏,得往勾军。及至州县,专以威势虐害里甲,既丰其馈馔,又需其财物,以合取之人及有丁者释之,乃诈为死亡,无丁可取,是以宿留不回,有违限二三年者,有在彼典雇妇女成家者,及还,则以所得财物,贿其枉法官吏,原奉勘合,矇眬呈缴,较其所取之丁,不及差遣之官,欲求军不缺伍,难矣。[150]

正统元年九月分遣监察御史轩辊等十七人清理军政,在赐敕中也指出当时的弊害,促令注意。《明英宗实录》卷二二记:

武备国立之重事,历岁既久,弊日滋甚。户本存而谓其为绝,籍本异而强以为同,变易姓名,改易乡贯,夤缘作弊,非止一端。推厥所由,皆以军卫有司及里主人等贪赂挟私,共为欺蔽,遂致妄冒者无所控诉,埋没者无从追究,军缺其伍,民受其殃。

不但是法外的弊害使平民受尽苦痛,即本军本户的勾捕,也使一家人倾家荡产,消耗了国家的元气。试举两例说明,第一例可以看出这制度曾破坏了多少美满的家庭,残酷到何种程度。《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七:

洪武二十五年四月壬子,怀远县人王出家儿年七十余,二子俱为卒从征以死。一孙甫八岁,有司复追逮捕伍。出家儿诉其事于朝,命除其役。

这简直是杜甫《石壕吏》的本事,所不同的只是杜甫所写的是战时情形,这是平时情形而已。第二例子可以看出在这制度下的经济损失。《明成祖实录》卷一〇三:

永乐八年四月戊戌,湖广郴州桂阳县知县梁善言:本县人民充军数多,户有一丁者发遣补役,则田地抛荒,税粮无征,累及里甲。乞将军户一丁者存留,当差纳粮。或发遣当军,则以所遗田地与军屯种,开除粮额,庶军民两便。礼部仪军户一丁应合承继者仍令补役。田土付丁多之家佃种。如果无人承种,准开粮额。从之。

一到大举清军时,危害更甚。《明史·赵豫传》:

(官松江知府)清军御史李立至,专务益军,勾及姻戚同姓,稍辨,则酷刑榜掠,人情大扰。诉枉者至一千一百余人。

《张宗琏传》:

谪常州同知。朝遣李立理江南军籍,檄宗琏自随。立受黠军词,多逮平民实伍。

《唐侃传》:

(正德中官武定知州)会清军籍,应发遣者至万二千人。侃曰:武定户口三万,是空半州也。力争之……得寝。

《王道顺渠先生文录》卷四论清军之弊有三,第一是清勾不明,第二是解补太拘,第三是军民并役。他说:

清勾之始,执事不得其人,上官不屑而委之有司,有司不屑而付之吏胥。贿赂公行,奸弊百出,正军以富而幸免。贫民无罪而干连,有一军缺而致死数人之命,一户绝而破荡数家之产者矣。此清勾不明之弊一也。国初之制,垛集者不无远近之异,谪戍者多罹边卫之科。承平日久,四海一家,或因迁发,填实空旷,或因商宦,流寓地方,占籍既久,桑梓是怀。今也勾考一明,必欲还之原伍,远或万里,近亦数千,身膺桎梏,心恋庭闱,长号即终,永诀终天,人非木石,谁能堪此,此解补太拘之弊二也。尔年以来,地方多事,民间赋役,十倍曩时,鬻卖至于妻子,算计尽乎鸡豚,苦不聊生,日甚一日,而又忽加之以军伍之役,重之以馈送之系,行责居送,天地可以息肩,死别生离,何时为之聚首,民差军需,交发互至,财殚力竭,非死即亡,此军民并役之弊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