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阶段的区分及主要的哲学理念(第2/2页)

法律体系大致能适合早期罗马人的需要,在建城后大约7个世纪时,受希腊哲学的影响,有相当的精进和改良。斯卡埃沃拉家族从使用和经验中获得教训,塞维乌斯·苏尔比西乌斯却是第一位为自己的技艺建立起通用理论的法学家。[41]为了识别他理论的真实和虚假,他把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和斯多噶的学说当作绝对正确的法则,将特定例子归纳为一般原理,在一团混乱之中散发出秩序和雄辩的光芒。

西塞罗与苏尔比西乌斯同时代,两人是很好的朋友,他拒绝承认自己是一个专业律师,但是他具备无可匹敌的天赋才华,运用点石成金的本领,使国家的法律体系发出耀目的光芒。西塞罗拿柏拉图当范例为自己的国家写成《论共和国》一书,可以当成一篇法律的论文,费尽苦心从天国的起源,推论出罗马制度的睿智和公正。按照他那崇高的假说,整个宇宙形成一个巨大的联邦,神与人都是生命共同体的成员,用同样的本质共享一切,理性制定自然和民族的法律,所有实用的制度虽然经过意外或习惯的修正,全部出于公理正义的权利原则,神明将这些原则铭刻在每一个善良的心灵之中。他精通这些富于哲理的奥秘,用温和的态度将怀疑论者排斥在外,因为他们拒绝相信这一切;还有就是享乐主义者,他们根本不想采取行动。后者对于共和国毫不关心,他只有劝他们憩息在满是阴影的花园。西塞罗提出非常谦卑的请求,新的学院要保持宁静,要是共和国不顾一切加以反对,他那美好壮观、秩序井然的结构,苦心建立、崇高博大的体系,很快会遭到毁灭的命运。他认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芝诺是仅有的教师,他们教导市民加强武装,尽到社会生活的责任。

有关哲学的指导方面,斯多噶教派以坚定的意志为甲胄[42],主要穿着的时机是在法律学校,不仅可以保护自己,也能用来作为装饰。罗马的法学家从雅典的柱廊学会如何生活、思考和死亡。他们多少会习染不同学派的偏见,喜爱充满矛盾的悖论,养成争论强辩的习惯,非常在意书面语和口语的差异。形式优于内容的概念,被用来确定财产权。特雷巴提乌斯赞同罪行的平等,认为接触耳朵等于接触整个身体。要是有人偷一堆粮食或是一大桶酒,那就等于是犯了偷盗一切事物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