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战争政策

本章我们要研究的内容,有助于政治家判断战争的时机是否恰当,战争的动机是否正当,并且有助于政治家们决定采取何种行动,以求达到战争的目的。

国家之间进行战争的目的,大致如下:

(一)捍卫某些权利。

(二)满足社会利益,如商业、工业利益,以及涉及民族繁荣的一切利益。

(三)支援其存亡关系本国安全或政治均势的邻国。

(四)履行同盟义务。

(五)推行、压制、保卫某种学说。

(六)为本国利益而扩大本国的影响和势力。

(七)保证国家的独立不受任何威胁。

(八)为雪国耻的报复。

(九)纯粹的征服和侵略欲望。

不同的既定目标将引发不同类型的战争,而不同类型的战争其采取行动的性质、兵力数量、战斗范围,也都会有所不同。

可以确定的是,这些战争具有变数,战争可以是进攻作战,也可以是防御作战;发动战争的一方也可能转为防御,而遭到攻击的一方,只要准备得当,也可以转为主动进攻。双方地位的差别,也会产生一些复杂的情况,如:

(一)可能是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

(二)可能是一个国家对抗结成同盟的其他几个国家。

(三)可能是同盟与一个国家交战。

(四)一个国家可能是战争的主力,也可能是辅助力量。

(五)在上一条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可能在战争伊始参战,也可以在战争爆发后加入。

(六)战场可能在本国境内,也可能在敌国或盟国境内。

(七)如果侵略他国,则入侵距离可长可短,战争行为可能是理智的,也可能是盲目的。

(八)战争可能是民族之间的反对战争。

(九)国内战争和宗教战争也是可能发生的,更是危险和不幸的。

一旦决定战争,就必须依照战争艺术的原理进行战争。我们需要承认,情况不同,各种战争的特点也会各有千秋。例如,团结一致、众志成城抵抗20万入侵法军的时候,西班牙军队的行动与其向维也纳进军的时候完全不同,也不同于当年(1809)为迫使敌人接受和平条件而向其首都进军的时候。这20万法军,难道要不顾莱茵河和因河之间、多瑙河与易北河之间的各国与人民,一意孤行地向维也纳进军吗?显然,对一支军队而言,每次作战方法大同小异,但对于军队的统帅而言,事实却并非如此。

我们称除外交政策方面所进行的关于军队统帅方面的考虑为“军事政策”或“战争哲学”,因为它既不全部属于外交范畴,又不全部属于战略范畴,但是它对政治家和军队统帅的计划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我们开始分析外交范畴的各个要素。

为捍卫权利发动战争

在发动战争前,必须权衡利弊——从社会利益出发,这场战争是否于本国有利。当一国对邻国提出权利要求,并不一定意味着要用武力来实现这个要求,很多时候需要适当地变通以达到目的。

为了恢复无可争议的权利而进行的、可使国家获得与牺牲相当的利益的战争,才是正确的战争。很不幸,我们的时代,争议和异议太多了,如继承权、遗嘱权、婚姻权等,以这些权利为目的的战争,其实都是为了获得利益。路易十四当政时,他继承西班牙王位本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且也得到了家族的支持,更是顺应西班牙的民心,但是他的继承权仍在欧洲激起了轩然大波,进而出现了一个反对其继承王位的欧洲同盟。

奥法交战之际,腓特烈二世从古老的档案中找到理由,率兵占领西里西亚,使普鲁士帝国的势力增加了一倍。假设腓特烈大帝没有成功,他将会遭到指责和反对,这次行动也就是错误的,但他成功了,这次行动时机适宜,规模巨大,并且得到了人们的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