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说理的情绪与措辞(第4/7页)

在美国,对自由派人士最极端的指责便是称他为“共产党”或“马克思主义者”。韦斯特的指责本不是公共辩论,因为他并没有提出那几十个国会议员是“共产党”或奥巴马是“马克思主义者”的证据。因此,美国记者诺曼(Bob Norman)批评韦斯特,说他是在用吓唬小孩的“怪物玩具”(bogeyman),玩恐吓公众的把戏。诺曼说,尽管可以找到许多证据来把韦斯特称为一个“法西斯”,但如此一来,就会也犯下类似的政治妖魔化错误,这会与韦斯特使用“共产党”、“社会主义”的怪物玩具没有什么两样。

诺曼在使用“法西斯”一词时表现得特别小心,是有道理的。这是因为,在美国,对互联网和公开政治对立有所了解的公众,许多都知道“戈德温法则”(Godwin’s Law)。这个法则是由美国知名律师迈克·戈德温(Mike Godwin)在1990年提出的,先是用于网上的在线辩论,现在也用于一般的政治辩论,指的是,当一个对立的讨论不断延展时,参与者用纳粹或希特勒来类比对方的概率会趋于1,也就是100%,简直没有例外。

在美国的政治对立中,“戈德温法则”似乎并不只是朝一个方向延展,并不一定趋向“纳粹类比”(或法西斯),而是也可能朝另一个方向延展,最终趋向“共产党类比”(或马克思主义)。这两种趋向看似相反,其实都是极端性质的类比。

戈德温所说的“纳粹类比”是一个在公共话语或文化意义中起作用的语义“基因”(meme),“一个基因也就是一种想法,它在人的头脑中所起的作用,与基因或病毒在人体中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一个有传染性的想法(可称其为‘病毒基因’)可能在头脑与头脑之间传染,就像病毒在身体之间传染一样”。而且,“一旦某个语义基因传染开来,它还可能成为形成一整套想法的核心”。

戈德温把“纳粹类比”基因当作一个与公共话语健康有关的问题提出来,其关键不在于辩论时是否可以提到纳粹、法西斯或希特勒。在涉及人类屠杀、暴力残害、集体洗脑的统治问题时必须使用这类字词,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如果随便把这类字词作为政治标签,用来抹黑对方,简单粗暴地给对方定性,那就不仅会把纳粹罪行琐屑化,而且还会使辩论再也无法继续下去。

因此,这样的语义基因是有害的,戈德温对此提出的问题是,“当有害、不实的基因弥散时,我们该不该努力用反基因将之驱逐呢?我们是不是有责任保护我们的信息环境和社会环境呢?”

胡泳在《中国式辩论中的“文革法则”》一文中指出,中国式辩论中有一种类似于“纳粹法则”的“文革法则”,例如,方舟子和韩寒之战(包括他们的“粉丝”之战)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双方都以“文革余孽”的标签相互指责。运用这一标签的还包括知名的学者和教授。不仅是方韩之战,“中国任何形式的公共讨论,都会出现对立者互指‘文革余孽’的奇观”。中国式辩论的“文革法则”现象固然存在,但与“纳粹法则”毕竟不同。在美国,对于纳粹和希特勒的反感,用“人神共愤”这四个字来形容,应该不算夸张。“纳粹类比”之所以能够在美国成为一种被滥用并污染信息环境的语义基因,是因为纳粹被揭露得太彻底了,以致成为一些人不动脑筋就随意使用的现成字眼和空洞符号。

然而,人们今天对于“文革”还远没有形成像对纳粹极权或希特勒那样的共识。公然赞美或怀念“文革”的还大有人在。由于现实中还存在着关于“文革”正确、必要或管用的神话,在公共辩论中,如果能够经常用一些具体的事例来作论理证据,提一提“文革”,提醒一下“文革”是一个多么极端疯狂的时代,发生过哪些极端疯狂的事情,未必不是一件有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