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无法医治之国(第4/8页)

富裕地区的农民和地主则是另一种想法。他们认为,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该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凭什么我们就该多缴税粮,别人就可以少缴?穷县地少人稀,税粮总额少一些不足为奇,但税率不该两样。事实上却相差很大。比如苏州府的田赋,大约占农村收入的20%,而山东曹县只占9%,溧阳更少,约在1%到5%之间。溧阳与苏州相去不远,税率之悬殊却有天壤之别,难怪苏州人心里要不平衡。况且,富裕地区哪怕只缴60%的税粮,数目也已远远超过贫困地区的总和,贡献已经很不少了。余下的数额,自然也是能拖就拖,能赖就赖。

结果,无论穷县富县,都只能收到六成的税粮,剩下四成的收缴,也就成了永无期日的事情。这个数目也是有讲究的。谁都知道,抗缴税粮是犯王法的事。田主既不能一点都不缴,地方官也不能一点都收不上来,否则便乌纱难保。但如果收缴了六成,已在半数以上,就不好说民抗税而官无能了。因为有这个数目垫底,大家都有恃无恐,则拖欠剩下的四成,也就成了官民之间心照不宣的约定俗成。

还有一点也很重要,这就是百姓缴纳税粮,在法定的数字以外还有约定的附加。比如粮米在转运储存的过程中难免有所损耗,碎银重铸为元宝也难免有损耗。为了弥补这些亏损,收缴税粮时就要有所附加,称为“米耗”和“火耗”。这些附加的“常例”,其实是各级官吏的额外收入,连海瑞也有一份,只不过海瑞宣布自己不收而已。但其他地方官则没有不收的。事实上一个地方官只要不在“常例”之外再巧立名目,就会被公认为清官。因为如前述,本朝官吏的薪俸极低,正二品大员的年俸竟然只有纹银一百五十二两,根本就入不敷出。他们要想维持稍微体面一点的生活,都不能不有些额外的“灰色收入”。在京官,主要靠地方官的“孝敬”;在地方官,则少不了这一份“常例”。所以,这份收入,虽然认真说来要算贪墨,却又公认合理合法,至少正常,故曰“常例”。一种制度居然会导致“合法的贪污”,这种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就大成问题了,但没有人敢对制度表示怀疑。

税民们虽然拖欠国家的税粮,却并不拖欠常例。地方官虽不能将税粮如数上缴国库,每年的常例却是一文不少。这样,拖欠剩下的四成税粮,就于民有利而于官无损,吃亏的只是国家。而国家吃点亏,是没有多少人心疼的。第一,国家庞大、富有,这点亏它吃得起。第二,国家崇高、遥远,吃不吃亏也不关小民的痛痒。再说,国家征收了这么多的税粮,却并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过用于供养庞大的官僚系统和供少数人挥霍。用于保卫边疆和兴修水利的并不太多,更从未想过将其用于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给广大纳税人带来好处。既然如此,我们缴那么足干什么?

当然,职责所在,地方官也要催粮催款。但是,当成百上千的户主一起用拖拖拉拉的方式来拒不纳粮时,没有哪一个地方官可以与之长期抗衡。大户人家因为有较硬的后台,一个七品县令也未必当真惹得起。至于穷苦无告的小民,也有他们的办法,那就是“要粮没有,要命有一条”。县官们固然可以将抗缴税粮者绳之以法,但法不治众,只能惩一警百。不过拖欠税粮既然是全体农户的共识,则这种惩治往往也收效甚微。然而旧税不清,就会成为新税之累。官方只好用种种名义将未收的部分予以减免,而能够为减免提出一个说法的地方官则被公认为“为民作主”的清官好官,“仁民爱物”的一方父母。这其实就等于鼓励拖欠了。最后,拖欠税粮就和照缴附加一样,成了“常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