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零章 《建业和约》(第3/3页)

五、缔约方承诺停止资助一切彼此境内和控制地之反抗地方势力和暴乱势力。

六、双方就贸易通商一切事务,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缔约方协商议定并提前公布,勿需额外征收;

七、双方对各自领地内的对方属民均有保证财产和人身的安全的义务,若触犯对方法律,必须在对方代表处官员见证下,以公正法律进行审判。

八、缔约双方均有权利在对方领地和所属势力范围内建立商号、货栈,以及其他各类商用设施,双方不得刻意阻拦,并有义务确保对方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九、缔约方与第三方处于交战状态时,另一缔约方必须严守中立。同时,缔约方不得针对彼此再行与第三方定立联盟性质的协议。

十、此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双方无有异议,自动续期十年。

《建业和约》签订后,德林总督携众返回巴达维亚,先将该和约提交印度事务委员会审议,同时,写了一封长信,附《和约》副本一并由返回欧洲的贸易船队带回荷兰本土,交付公司董事会(十七人委员会)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