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7章 矛与盾(第3/4页)

会议结束之后,陆令找了一下苏队。

“苏队……”陆令有些不好意思,“您方便说话吗?”

“方便,你说。”苏队点了点头。

“忘了跟您说一个情况,我们三个人,青山现在是辅警,我现在是见习警,没有警官证。按照法律规定,去银行调取证据,必须要有两个警官证,我们三个人,只有一个警官证……”陆令解释道。

有的时候,警察办案是不需要人民警察证的,但是银行不行,银行调取材料要求是很严格的。

“啊?”苏队愣了一下,他是知道青山的辅警身份的,但是他如何也想不到陆令是见习警。

警察的警衔,尤其是刚参加工作的,穿戴没那么严格。

从规定上来说,必须按照自己的实际警衔佩戴,但实际上,有些人比较懒,都一级警司了,还挂着三级警司的衔,懒得换。

也有的学员,为了出警有说服力,提前挂着一杠二的警衔,一般也没人管,毕竟督查也不会用眼睛看出来有问题。

陆令参加工作之后,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副两条拐的衔(见习警),被他搁在了另一件夏执勤服上。

换衣服很方便,拆换警衔很难,所以他目前戴的也是一杠一,找叶文兴要的。

“你见习警都这么厉害了?”苏队确实有些惊讶,他可是听说过陆令的一些事的,“算了,你和青山,你们俩别去银行了。”

苏队喊了一个人,让这位带着叶文兴去银行,接着和陆令道:“你们俩,跟我去一家典当行吧。跟着我,不要乱说话。”

说完,苏队还是有些不放心:“说话一定要注意,这些典当行他们并不是犯罪嫌疑人,不要把关系搞得太僵,以后还是得多合作。关系搞僵了,以后都避着我们,工作也不好开展。”

“您放心。”陆令点了点头。

陆令已经学了不少法律知识,他是知道的,典当行这个行业,非常特殊。

在民法中,有一个特殊的制度,叫“善意取得”制度。

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

什么意思呢?

举个例子,就是假设,你把照相机借给了好朋友张三。

张三拿着照相机拍照,发现特别好用。张三的朋友李四就非常羡慕,跟张三说这个照相机真的好!

张三说,那可不,我什么身份啊?

李四说,我听说这样的照相机要两万多,而且还不好买,你要是什么时候不想用了,我愿意出价18000元购买。

张三想了想,说可以。

于是,无权处分人张三,把相机卖给了李四。

李四并不知道这个东西不是张三的。

这个时候,你来找张三要相机,张三说卖给李四了。你接着带着张三去找李四,还扬言要报警。

张三这个时候怕了,想退还18000元,但李四不愿意。

那李四是否可以继续持有这个相机呢?

可以。因为李四是善意取得。

虽然张三无权处分,但李四并不知情,秉持着“促进交易”原则,李四成功地获得了相机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必须是李四不知情,而且李四需要合理价格受让。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有例外,遗失物和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这个基础上,当铺又有例外,当铺在司法实践中,地位非常特殊。

说了这么多,大家一定要问一大堆“那如果……”、“可是这样的话……”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