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第2/2页)

由此有了欧洲大陆法系。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是非常不同的,欧洲大陆法系是条文法,规定得非常清楚,偷东西判多少年,杀人判多少年。什么样的罪行判多少年,按照这个条文一划分,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该判死刑就判死刑。英美海洋法系不是清楚的条文法,而是判例法,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参照,最后要由陪审团来判,陪审团都是由一些非法律工作者组成的,会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稍微人性化一点儿,从情感等各方面考量,不是那么严格。我国在现代化的路上,从清末开始一直到新中国,基本上是学习德国,我们各方面的东西都向德国学习,包括度量衡和各种各样的规定,我们的法律也是全面学习德国、学习欧洲大陆的,所以我们的法律按照欧洲大陆法系来制定,和英美海洋法系完全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