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推原论始(第2/12页)

“好在河滨大道诺克斯府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都已历历在目,我就由此谈起吧。你们总还记得,昨天上午我曾总结出成为凶手的主要条件吧,现在有必要把这些条件重复一遍。一,他必须是能够制造陷害卡基斯和斯隆的假线索的人;二,他必须是恐吓信的作者;三,他必须是在诺克斯的房子里,才得以用打字机打出第二封恐吓信。”

埃勒里笑笑。“现在可以讲清楚了,这最后一个条件,我昨天上午大加发挥,是故布疑阵——我为什么故意这样做,你们且听下文自会明白的。我在警察总部讲了那一大套娓娓动听的搪塞之辞后,我那精明的父亲大人曾私下向我指出‘毛病’何在。我故意使用这样几个字眼:‘在诺克斯的房子里’,好像是指居住在诺克斯家的某一个成员,其实,‘在诺克斯的房子里’显然有着广泛得多的涵义。因为,‘在诺克斯的房子里’可以泛指任何一个人,不论其是否属于诺克斯家。换句话说,打出第二封信的人,不必一定是房子里的常住人员;他可能只不过是一个有机会进入诺克斯房子里的外界人士。请诸位记住这一点。

“因此,咱们就从这样一点来立论吧:第二封信,根据当时的条件来看,必定出于某个在写信之时正好是在那座房子里的人之手;而这个人,也就是凶犯。然而,我那明智的父亲大人却指出,未必一定是这样的情况吧;他反驳说,何以见得写信的人不是凶手的同谋,不是受雇于凶手,在凶手本人不在诺克斯房子里的情况下写成这封信的呢?这当然意味着凶手无法冠冕堂皇地进入诺克斯的房子,否则他就可以亲自打出这封信了……这个问题问得好啊,确是击中要害——我昨天上午煞费苦心避免触及这个问题,这会坏了我的事,因为我目的在于让佩珀进入圈套。

“好极啦!现在,我们只要能够证明凶手不可能有个同谋在诺克斯的房子里,那就意味着凶手是亲自打出第二封信的,也就意味着在打信的时候凶手是在诺克斯先生的书斋中。

“然而,要想证明这个案件中并没有共犯,我们首先必须确证诺克斯先生本人是清白无辜的,否则的话,在逻辑上就难以自圆其说了。”

埃勒里懒洋洋地喷出了一大口烟。“要确证诺克斯先生的清白,再简单不过了。你们感到奇怪吗?但这却是明显到了可笑的地步。要确证这一点,有赖于一个事实,而这个事实,世界上只有三个人知道:诺克斯先生、布莱特小姐和我。而那位佩珀——你们将能看到——由于对这个基本要点一无所知,就造成了他在勾心斗角中的第一个失着。

“这个事实就是:正当一般人都把吉尔伯特·斯隆看作是凶手的时候,诺克斯先生却主动——注意这一点——告诉我,当着布莱特小姐的面,说他跟格里姆肖拜访卡基斯的那个夜晚,卡基斯曾向他——诺克斯——借过一张一千块钱的票子,交给格里姆肖,算是缴纳一笔敲诈勒索的款子;而且他,诺克斯,目睹了格里姆肖把票子折起来,塞进表壳的背面,格里姆肖离开房子的时候,这张票子一直在他的表内。我和诺克斯先生立刻就到总部去,查明票子仍在原处——是原来的票子,因为我立刻进行核对,发现诺克斯先生说得不错,那正是在他所说的日期从银行领出的。由此可见,这张一千块钱的票子是条牵连到诺克斯先生的线索,对这个事实,他比谁都清楚,那么,如果格里姆肖是诺克斯先生杀害的话,他就应该竭尽一切可能不让那张票子落到警察之手。他既然知道格里姆肖有这张票子,也知道票子放在哪儿,那么,如果格里姆肖是他勒死的话,他当场就可把表内的票子拿掉,这应当是轻而易举的事吧。即使他并不直接就是凶手——而只是个同谋——他也会想到把票子从表壳后面拿走,反正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表是在凶手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