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第4/5页)

梅肖英马上接了她的话:“对,你说得没错。孩子的屋外是一条空着的走廊,这条走廊约一米宽,二点一米长。走廊的出口与整套公寓的大门成十五度角,在大门的位置根本看不见孩子的屋门,只有穿过四分之三的客厅,也就是说,要从大门朝那条走廊的方向走五至六米远,才能看到孩子房间右侧的门框。我向这幢公寓的开发商索要了这套房子的平面图纸,我还去这幢公寓相同户型的一套待租的房子实地测量了一下,我手里这份房屋平面图请证人看一下,是不是和你家的户型完全一样。”

经审判长许可,法庭工作人员从梅肖英手中接过图纸,递到保姆手上。保姆对图纸这种东西显然有些陌生,端详半天似乎找不着方向。审判长连问了两遍,她才含糊地点头。

“差不多吧,和我们家差不多。”

梅肖英接下来替那保姆做了结论:“证人,你刚才说孩子第一次中毒前你到楼下送衣服,回来后刚一进门就看见被告人了。你又说被告人当时站在孩子房间的门口,而你当时的位置,即便是你那时已经走到了客厅的中央,你都不可能看到孩子的屋门。孩子第二次中毒之前,你是从卫生间一出来就看到被告人了,而在这套公寓一层卫生间的门口,你就更不可能直接看到孩子的屋门。也就是说,你认为被告人是从孩子屋里走出来的,只是你的感觉,只是你的推断,或者说,只是一种猜测,是不是?”

保姆结巴了一下,似乎被这种文字游戏弄得有些乱了,以为有什么陷阱,不免出语踌躇。但她最后还是答道:“啊,我就是感觉她刚从屋里出来么,不然孩子怎么会哭。她不碰孩子孩子很少很少哭的。”

保姆的声音虽大,但气势已露出些勉强,露出色厉内荏的败相。梅肖英机智地并不恋战,并未穷追猛打,甚至没有给保姆继续说下去的半点缝隙,使用斩钉截铁的语调向法官示意:“辩护人的问题问完了。”使保姆意犹未尽的争辩被戛然而止。

梅肖英的提问显然让两位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发觉自己也有一根软肋,我看到他们神色凝重地交头接耳,紧张地讨论应变的对策。接下来又有几项证据和鉴定呈堂公示,但公诉人和辩护人均未多加置评,在法庭进入辩论程序之前,一切都进行得波澜不惊。

法庭辩论照例先由检察官做出支持公诉的发言,口气虽慷慨激昂,但内容多属重复。主要强调被告人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残忍地杀害儿童,并且一次不成又来二次,可见毫无人性,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极大,要求法庭依法从重惩处,以保护儿童,伸张正义。在公诉人发言之后,辩护人梅肖英做了辩护发言,同样咄咄不让,列举公诉人提供的人证物证,逐一加以分析评判,认为所有这些证词和鉴定,均无法绝对证明被告人肯定犯有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名,因此,依据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之法律原则,要求法庭依法宣布被告人无罪。

梅肖英为自己的分析排列了如下顺序:第一,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优的住处搜出的丰田汽车防冻液,因被告人确有正常用途而不能作为被告人用其毒杀儿童的定案物证。被告人那一阵正在学习汽车驾驶,使用的正是一辆丰田汽车。那桶防冻液原来放置于汽车的后备箱中,因汽车刹车和转弯时总是发出晃动,因而被被告人取出,存放于储物间内。公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害儿童血液里的乙二醇毒素,肯定源自这桶防冻液中。第二,被告人自我描述的关于被害人两次中毒发病前的情形,情节合理,逻辑畅通,公诉方的证据无法得出其不能成立的结论。按照被告人的说法,被害人第一次中毒发作前,保姆下楼去送衣服,被告人在楼上听到被害人不停啼哭,遂下楼前去察看。看到被害人的屋门大敞,被害人独自躺在床上,被告人因担心引发被害人对她的恐惧反应,故而未敢进屋。控方证人的证词中说被告人好像从屋里走出,应属个人主观的猜测,并非亲眼所见的事实。被害人第二次中毒发作之前,被告人回到住处,因为想请证人帮她找出她用的一只皮箱,故而去被害人房间门口探望,见证人不在屋内随即退回,并未进屋。而现场的房屋平面结构也证明证人两次见到被告人的位置,均无法看到被告人是否从被害人屋内走出。第三,公安机关在对证人钱志富的询问笔录中,钱志富只说了他在何年何月何日何时,用自己的汽车载被告人去了案发现场,并没有看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做了什么。而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审讯时,已经说明自己因与凌信诚的关系发生一些问题而准备回老家仙泉,走前回到凌信诚家来取自己的东西,可见,被告人是有正当理由进入案发现场的。对钱志富的询问笔录只能证明被告人曾经进入案发现场,不能证明其确有投毒行为。第四,爱博医院提供的血液化验证明只能证明被害人死于血液中乙二醇类有毒物质过量,也不能证明就是被告人有意投毒致死。第五,姜帆等若干证人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紧张,被害人不能接受被告人的证词,可以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动机,但不能证明被告人已经犯罪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