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第2/4页)

本杰明·O·谢克尔斯作为被告方证人出庭。谢克尔斯是个大块头,从身材和长相上就能看出是个粗鲁的人。从他如何回答法官的第一个问题,就能看出他这个人的素质。当时,法官问他出生在哪里,他扯着嗓子大声说:

“我出生在纽约州的安大略县。我出生时足足有十四磅重呐!”

可真是个胖小子啊!随后,他开始陈述他的证词。他说他在1841年时在华盛顿经营汽船旅店,那年春天的时候曾在旅店里看到过我。当他说到他曾听到两个人的谈话时,切斯先生提出了反对,表示这种道听途说不可取信,不能作为证据。但法官驳回了他的反对,于是谢克尔斯继续往下说。他说,当时有两个白人带着一个黑人到了他的旅店,说是要把这个黑人卖掉,随后那两个人就跟伯奇碰了头。那两个白人自称是佐治亚州人,但谢克尔斯说他不记得他们说的是哪个县。两个白人提供了那个黑人的详细信息,说他是个砖瓦匠,还会拉小提琴。伯奇表示他愿意做这笔买卖,于是两个白人就去把那个黑人带了过来。谢克尔斯当庭指认,他所说的那个黑人就是我。然后,他接着一板一眼地陈述,口气就像是在陈述事实一样。他说,我也自称是佐治亚州人,那两个白人里有一个是我的主人,我非常不舍得离开他;他甚至说我当时“痛哭流涕”,还说我尽管特别伤心,但仍然非常懂事地表示,主人确实有权利把我卖给别人,而且也实在是情非得已,因为我的主人“嗜赌如命、债台高筑”,所以不得不把我给卖了。

根据当时的庭审记录,他后来是这样描述伯奇买下我的过程的:“伯奇按照惯例问了那个黑人一些问题,还告诉那个黑人,买下来之后会把他送到南方去。黑人表示同意,还说自己很乐意去南方。据我所知,当时伯奇付了六百五十美元。我不记得那个黑人到底叫什么名字,但我印象中并不是‘所罗门’。那两个白人的名字我也不记得了。他们在我那里待了两三个小时,期间那个黑人还拉了会儿小提琴。买卖契约是在我的酒吧间里签的,当时填写契约的是伯奇。1838年之前,伯奇是我生意上的搭档,我们一起买卖奴隶。后来,伯奇跟新奥尔良的西奥菲勒斯·弗里曼一起做生意,伯奇在这里买下奴隶,然后弗里曼在新奥尔良转手卖掉。”

谢克尔斯在出庭作证以前听到过我的陈述,知道我跟布朗和汉密尔顿一起前往华盛顿的始末,所以他在自己的陈述里也说成是“两个白人”,还特地提到了小提琴。他的证词纯属捏造,毫无半点真实内容,结果居然还找了另一个人来帮他做证。

这个人名叫本杰明·A·索恩,他说他当时就在谢克尔斯的旅馆里,而且还亲眼看到过一个黑人拉小提琴。“谢克尔斯说,他的主人要把他卖了。我亲耳听到了他的主人对他说,会把他卖了。那个黑人亲口跟我承认,他是个奴隶。他们付钱的时候,我并不在场。就是在庭上的这个黑人。当时他的主人快哭出来了,那个黑人当时已经哭了。我时不时地会带些黑人去南方,这生意陆陆续续干了二十来年吧。生意不好的时候,就干点别的。”

他们陈述完之后,我方提出,让我以证人的身份自行陈述。但法庭否决了这项提议。原因很简单,因为我是个黑人,法庭不予采纳我的证词。但是,我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谢克尔斯在他的证词里提到了买卖契据,所以法庭要求伯奇出示当时双方签署的这份契据,用以佐证谢克尔斯和索恩的证词。被告律师也认为有必要出示,如果无法出示,则需给出合理的理由。伯奇表示他无法出示这份契据,但要求自己以证人身份为自己辩护。这种做法显然不妥,他自己为自己做证,这不仅违反了取证的规则,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结果。但出人意料的是,法官居然同意了他的提议。他在宣誓之后表示,这份契据确实是存在的,但早就找不到了,他自己也不知道落在哪儿了。随后,法官让治安官派个警员去伯奇的住所搜找1841年的奴隶交易账本。警员动作很快,在我们还没想好下一步对策的时候,他就已经把账本拿回来了。上面确实记录了1841年的奴隶交易,但在仔细核查之后,却没有找到关于我的任何记录,以任何名字登记的记录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