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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认同成为政治力量的地方,民族主义构成了政治活动的底层。即使当它们自称是特别的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时,它们五花八门的表述也使其极不容易分辨。我们下面将会看到:民族认同在本书所述时期无疑更为普遍,而政治活动中民族诉求的重要性也日渐增加。然而,更重要的无疑是政治民族主义内部的一组主要变化,这组变化将对20世纪造成深远影响。

这组变化有四个方面必须一提。第一,如前所述,是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意识形态的出现及其被政治右翼所接收。这点将在两次大战之间的法西斯主义身上得到极端表现,法西斯的意识形态便根源于此。第二,与民族运动发展中的自由阶段相当不同,它是假设涵括独立主权国家之形成的民族自决,不仅适用于那些证明其本身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具有生存能力的民族,也适用于任何自称为一个“民族”的群体。1857年时,在19世纪民族主义伟大先知马志尼的构想中,“民族的欧洲”包括12个相当大的实体(参见《资本的年代》第五章)。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威尔逊总统(President Wilson)的民族自决原则出现了26个国家(如果将爱尔兰包括在内便是27个)。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便说明了新旧假设之间的不同。第三,是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假设:除了完全的国家独立之外,任何形式的自治都无法满足“民族自决”。在19世纪的大半时间里,对于自治权的要求大多不曾想到这一点。第四,当时出现了一种用种族以及尤其是用语言来界定民族的趋势。

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有某些主要位于西欧的政府自认为它们可代表“民族”(例如法国、英国或者新建立的德国和意大利),也有某些政府虽然以别的政治原则为根据,也因它能代表其居民的主要成员而被视为某种民族(沙皇便是这样,以同时是俄罗斯和东正教统治者的身份,享有大俄罗斯民族的效忠)。在哈布斯堡王朝以及奥斯曼帝国之外,其他国家内部的无数民族,并不曾构成严重的政治问题,尤其是在德国和意大利政府建立之后。当然,波兰人从不曾放弃复兴遭俄、德、奥瓜分的独立波兰的活动。英国中的爱尔兰人亦然。当时也有各种民族群体,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居住在他们十分想要隶属的国家和政府疆界之外。不过,其中只有某些民族群体造成了政治问题,比方说1871年被德国兼并的阿尔萨斯——洛林(Alsace-Lorraine)居民。[1860年被统一不久的意大利政府让给法国的尼斯(Nice)和萨伏伊(Savoy),并没有表现出明显不满。]

无疑,自19世纪70年代起,民族主义运动的数目增加了许多。不过事实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40年间,在欧洲所建立的新民族国家,比德意志帝国形成前40年间所建立的要少得多。而且,第一次世界大战前40年间所建立的国家,例如保加利亚(1878年)、挪威(1907年)和阿尔巴尼亚(1913年),也不具有什么重要性。[1830—1871年间建立或为国际所承认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希腊、塞尔维亚和罗马尼亚。所谓1867年的“妥协方案”(Compromise),也等于是由哈布斯堡王朝授予匈牙利广泛的自治权。]如今,不仅是芬兰人和斯洛伐克人这些此前被认为是“不具历史”的民族(也就是,以前从未拥有独立国家、统治阶级或文化精英的民族)在进行“民族运动”,而且像爱沙尼亚人(Estonians)和马其顿人(Macedonians)这类除民俗学热衷者外,此前几乎根本无人过问的民族,也开始兴起“民族运动”。而在久已建立的民族国家中,区域性的人口现在也开始在政治上以“民族”的身份进行动员。比方说,19世纪90年代,威尔士在一位本地律师劳合·乔治的领导下组织了“青年威尔士”(Young Wales)运动,我们在下面还会谈到劳合·乔治;又比方说,1894年时,西班牙成立了一个“巴斯克民族党”(Basque National Party)。而几乎同时,西奥多·赫茨尔(Theodor Herzl)则在犹太人中间发动了犹太复国运动(Zionism),在此之前,犹太人对于它所代表的那种民族主义一无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