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督教会治理机构的发展(第4/5页)

德西乌斯皇帝在位时,行政官员认为罗马的基督徒拥有极为可观的财富,这一点从宗教仪式中使用的金银器皿可以得知。许多新加入的教徒,为增加教派共有的财富,卖掉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完全置子女的利益于不顾;父母成为圣徒,子女却常变成乞丐。[343]对于局外或敌对人士的揣测之词,本不应完全信以为真,不过在这个问题上,从下述提出具体数字或表示明确概念的两个情况来看,揣测之词相当可靠。就在同一个时期,迦太基主教忽然发起募捐,赎回被沙漠地带蛮族俘虏的努米底亚弟兄,竟然能从远不如罗马教会富足的社团募到10万塞斯退斯(大约850英镑)。在德西乌斯时代之前的100年,罗马教会有一次从希望在首都定居的本都人手中获得一笔逾20万塞斯退斯的巨额捐款。这些奉献大部分都是现金;当时的基督教社团既不愿接受,也无力承受一定份额地产的拖累。当时有若干法令涉及不准转让的规定,任何团体未经皇帝或元老院特许和敕令,禁止擅自接受不动产的捐献或遗赠。对于最初受到皇帝和元老院的蔑视,后来又成为畏惧和嫉妒对象的一个教派,是不会轻易给予其特准的恩典的。不过据记载,亚历山大·塞维鲁当政时出现一件事,指出这种限制有时并不发生作用。通过钻法律漏洞加以规避,基督教可以在罗马境内占有土地。[344]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和帝国日益增加的政治混乱,这类严格的法律在执行时渐趋松弛。到公元3世纪结束之前,许多数量可观的地产,都赠予罗马、米兰、迦太基、安条克、亚历山大里亚以及意大利各行省大城市极为富裕的教会。

主教是教会理所应当的管理人,公共钱财全交给他一人负责,既无账目也无人监督。长老的职责只限于教务活动,一些执事更无实权,只是专门雇来管理和分发教会平日的进项。如果我们相信西普里安激烈的言辞,不知道他的阿非利加兄弟之中,有多少人在执行职务时,不仅犯下福音教规每一条戒律,而且更违背了一切道德原则。这些不忠实的管理人,有的把大量教会财富用来获得肉体上的享乐,有的用来牟取私利,或任意盗用,或拿来放高利贷。但是,只要教民的捐献还是出于自愿,没有受到任何强制,就不能随意滥用奉献者的信任。运用慷慨捐献的钱财时,教会应表明自己是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团体。有一部分款项专供维持主教和教士的生活,拨出足够的经费用于公众礼拜仪式,这种仪式中最令人感到愉快的部分称作“阿嘉庇”的“爱之宴”。此外全部余款都属贫民所有的神圣财产,由主教考虑后决定,按一定比例用以维持本区的孤儿寡母、老弱病残的生活,接济外来游子和朝圣者,以及援助囚徒和被俘人员,特别是忠于传教事业而遭受苦难的不幸人士。一种慷慨互通有无的做法,能把最遥远的行省也相互连接起来。规模较小的教会愉快地接受比较富裕兄弟的捐献,这种制度的目的在解救人们的苦难,而不是奖励那些为教会建立功勋的教徒,对基督教的发展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异教徒虽然嘲笑新教派的这项原则,但从人道主义思想出发,也承认其确能发挥仁德之风。[345]眼前可以得到救济,将来还可以得到保护,许多即将沦入贫病和衰老之中的不幸,在尘世受到忽视,就会投入教会温暖的怀抱。我们相信照当时盛行的不人道做法,常有许多婴孩被父母遗弃,他们被虔诚的基督徒救出,免于死亡,再依靠公共积累的资金,使他们接受洗礼、得到教育,维持生计。

(四)教会处理赎罪问题的原则

一切社团,对于拒不遵守或违犯经大家确认的规章制度的成员,都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力,可以将他们排除在社团组织应享有的福利之外。基督教会主要对一些重要的罪犯行使此权力,特别是那些犯有谋杀、诈欺或淫乱罪的人;那些宣扬已被主教团斥为异端邪说的始作俑者及其追随者;还有那些受洗之后,不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仍旧进行偶像崇拜活动,玷污自身圣洁的不幸人士。开除教籍将会产生世俗和宗教两种性质的后果,凡受到这种处分的基督徒,无权参与信徒的宗教活动,原来的教友关系和私人情谊都将全部断绝。他们也会因为不敬神灵,而使自身变成原先崇敬自己或曾经喜爱自己的人所厌恶的对象。而且,被正统宗教团体开除会籍这一事,就足以在品格上留下可耻污点。所以一般人即使不是避若蛇蝎,起码也都怀有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