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逻辑谬误(第2/13页)

在公共说理中,可以用形式逻辑本身来确定并推导的绝对正确结论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有不同意见或异议辩论的说理中,每一方都有可能就对方的说理提出异议、疑问和反驳。在说理过程中,人们得到的永远是不同程度上具有说服力的主张和看法,而不是绝对正确或真实的最终结论。

在对说理的逻辑谬误分析中,非形式逻辑的谬误要比形式逻辑的谬误来得难以识别。形式逻辑是否符合逻辑推理的规则,一般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也容易形成共识,要么符合规则,要么就不符合规则,所以是明确的。然而,非形式逻辑的谬误却并非如此,这种谬误有不同程度的差别,有的显然不对,不难看出来;有的看起来有些不对,但是觉得不对,却又说不出哪里不对;有的看不出有什么不对,或者根本就像是对的;有的听上去有道理,但却仍然令人不能接受。而且,人们对非形式逻辑的觉察能力还往往与谁在说理和所说何理有关。许多人对另一方的说理谬误能有所察觉,但对自己一方的说理谬误却不知不觉。这不是因为对说理谬误的知识不足,而是因为利益或情感的原因,会对同样的谬误有不同的包容度。

分析说理中的逻辑谬误往往指的是逻辑谬误中比较困难的那一部分,也就是非形式逻辑谬误。识别这类谬误需要分析者对不同程度的谬误能有所察辨。然而,这种察辨能力的养成会受到不同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限制,也会有不同的表现。例如,经常被宣传洗脑的人们就比接受过反宣传教育的人对某些谬误说理或歪理感觉迟钝,甚至还会乐于接受,在自己的说理中有样学样。受到这样的影响,当然会使得察觉和分析说理谬误变得更加困难。

说理中的逻辑谬误范围到底有多大,有多少种类,并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过13种[他称之为“反驳”(refutations)],现在的逻辑谬误分析所运用的归纳方式和总结种类都与亚里士多德已经不同。许多修辞学家、研究者、教科书作者对逻辑谬误作出不同的区分,有的分得粗一些,有的分得细一些,往往使用不同的名谓,不少类别之间也有所重叠。我们在此不可能一一列举说理中所有的逻辑谬误,而是只能举出一些比较常见的例子。对谬误的种类区分和名称不必太拘泥,以能察觉说理的谬误为要。为了介绍方便起见,在此按照古典修辞说理的三个因素,把常见的非形式逻辑谬误大致分成三类:“情绪性谬误”、“形象性谬误”和“逻辑谬误”。不便于归入此三类的,则姑且称它们为“其他”。当然,这些分类并不是绝对的,同一谬误完全可以同时归入不同的类别。

情绪性谬误

第一类可称之为“情绪性谬误”,主要与古典修辞学所讨论的pathos有关,特征是在说理时有意无意地利用听众的情绪、心理、认知等方面的弱点。

1大家都这么说

借用众人(“多数人”)的偏见(ad populum),如果许多人都这么认为,那一定是对的;又可以称之为“老百姓的话”,用无名无姓、没有面孔、无法核实的“老百姓”来做主语,造成一种大家都这么说,所以一定正确的假象。这种假象就是谎言的诱骗效果。例如,“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劳动人民喜爱的春节晚会”、“中国人民绝不答应”。

利用“人民”的名义,人多势众。自己喜欢的就说“广大群众”支持;自己不喜欢的就说“一小撮坏人”反对。又如,“受到群众好评”、“被传为佳话”、“群众都说……”、“刘少奇要复辟,广大人民不答应!”“大伙纷纷表示……”、“有良知的中国人都不会……”。有官员说:“石油电信电力等行业中几乎没有垄断,它是国家的,它是人民的。所以,它所获得的赢利都是为人民谋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