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两年后(第2/6页)

“以前佐山有一批常客,像是一些特地到店里指名佐山的阔太太或时髦的年轻女性,这些人跟以往比起来明显少了很多。”

“他的店开在哪里?”

“听说是自由之丘。我在杂志上看过一张照片,模特儿的下面标注了‘发型设计佐山道夫’呢。”

“他既然这么有名,店里的生意想必也很不错喽?”

“我想也是。佐山这个人,怎么说呢,比起他的手艺,最受人赞赏的还是他的美感。他早在被村濑雇用的时候,就已经发挥出这方面的才能了,最重要的还是他的品位符合现在的时代潮流吧。”

“他是靠自己的力量开店的吗?”

“他告诉店里的同事说,开店几乎都是靠他自己的钱,只不过,村濑夫妻因为听说证券公司的波多野社长夫人与佐山异常亲近,不相信这种话。话说回来,佐山年纪轻轻就能登上这本杂志,还真是了不起。”

她递给了他一本《女性回廊》。

妻子走后,他原本打算离开书桌,但又想享受属于自己的时间,于是拿起了摆在一旁的《无罪与不起诉案例研究》。

他点了根烟,心不在焉地读了起来。

“无罪判决有以下两种情形:一为被告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二为罪证不足,法官遇此情形须判处无罪。”

即使法官与检察官常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产生争执,法官的意见还是具有高度参考价值。他继续往下读。

“有关后者,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诉讼相关程序皆以查明案件真相,发现实体真实为目的。依此,法官如无法获得符合案件真相的确切心证,即使被告涉有嫌疑,亦不得判处有罪。假设被告的自白合情合理,更不容忽视并认定有罪。此为刑事诉讼中有疑时则利益归于被告之一大原则。基于此一原则,经过彻底详查之后,最后却意外宣判无罪的案件不在少数。统计显示,前述无罪案例占整体比例七至八成,判处有罪或无罪时最大的问题由此可见一斑。若无法理解法官如何形成心证以认定犯罪事实,不仅无从明白判处无罪的理由,更难以就侦查方式进行反省检讨。

“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宣判无罪表示无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罪行。罪证不足可分为量缺,即因无可供证明的证据或证据失去证明能力而缺乏实证,以及证据齐全却欠缺证明事实的能力(证据价值),无法使人信服,也就是质劣等两种状况……”

桑山对照现在手头上的案件,读来格外投入。书中接着举出一起强盗杀人案,作为无罪判决的案例。

案件发生在福冈县筑紫郡的一个小村落,一户农家的妻儿五人在深夜惨遭杀害,凶器为斧头,凶手不明。在进行调查的一周后,一名被害人的友人因涉有重嫌遭警方逮捕。在案发后,附近邻居目击到嫌疑犯像在找什么似的,在被害人屋后来回走动,嫌疑犯还向村民表示,隔天早上前往被害人家中拜访时,只有小孩前来应门,告诉他没人在家。孩童在当时应已遇害,此一举动因而被视为企图混淆视听。

警方在嫌疑犯家中搜出嫌疑犯于当晚穿着的雨衣及长筒雨鞋,沾在上头的血迹成了有力证据。然而,对于血迹是否与被害人血型相符一事,两位负责鉴定的人员持有不同意见,使得此一关键证据不足以证明罪行,最终判决无罪。以上即为书中所举的真实案例。

因为这起案件发生在福冈县筑紫郡里的一个村落,桑山蓦然想起八年前他曾游访同样位于筑紫郡内、太宰府附近的武藏温泉。他那时在大阪担任地方检察院检察官,而那一天正好是四月八日佛诞日,他前往与菅原道真渊源甚深的天拜山,走访山脚下的寺庙,山樱盛开的山门前,有孩童正在列队游行。

当时寺庙后山正在为年轻女子遭绞杀一案进行现场勘验。据调查,被害人为佐贺当地公司职员,凶嫌为自精神病院逃走的患者。“樱下狂人”听来颇为风雅,却可怜了惨遭杀害的年轻女子。他手拿草绳藏身寺庙后山,被害女子于黄昏时分经过,成了疯人绳下的牺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