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挑战(第3/5页)

桑山会这么坚持不为别的,他无法漠视无辜的人因冤罪被处以重刑。国家以法律保障人权,其本身的官僚机构及官僚意识,却坐视人权遭受迫害,而内部的检察官明知此一情形,又受限于检察院“指挥暨命令”的上下秩序,无计可施。

二审尚未判决,高等法院的审判长可能做出如下判决:“一审虽已详细检讨各项证据,对于发现被告自白内容真实性之努力仍稍嫌不足。即使如此,考虑到被告的人格卑劣且虚伪不实,认定该自白具自愿性,得采为证据。”(二审维持原判,仍判有罪之判决文书的例文)又或者认为“综合以上各项证据、证词及状况证据可知,司法警察在侦办过程中受偏见误导,认定被告涉嫌而疏于追查事实真相,并以不当手段强迫被告自白。一审未能指出被告自白内容多有矛盾及谬误,实感遗憾”。(二审推翻一审有罪判决,改判无罪之判决书的例文)前者的判决如缺乏关键性的新证据,难于高等法院二审获判无罪。为挽救无辜百姓免于蒙受牢狱之灾,二审为关键。

“这件事交给我处理,绝对不会给您添麻烦,一切由我樱田负责。”

樱田长期受桑山委托“私下”调查佐山道夫,自然而然地在内心深处衍生出彻底追究的坚持。

“那就交给你了。”桑山表示同意。

“太感谢您了。”樱田将双手摆在膝上,鞠躬致意。

此时,他已经痛下决心,即使辞职也在所不惜。

“首要难题是,这件事需要杂志社帮忙。”

既然要在杂志上公开指名某人为“凶嫌”,杂志社若不坚决果断恐难以应付。

“我认为可以找《女性回廊》。”樱田提议。

“那不是枝村幸子以前担任编辑的地方吗?”

“没错。对杂志社来说,这是为前员工的惨遭杀害来报仇,投入程度会比其他地方更加积极。”

“嗯……”

“这么做的目的是要让佐山控告杂志毁谤名誉,最近常有周刊被告,但毕竟处理费事,杂志社如果缺乏兴趣不可能提供协助。《女性回廊》因为旧员工遇害,行之有理,即使刊登报道,也不会被视为纯粹只是投众人所好。”

这就是问题所在。佐山道夫的名字常出现在媒体上,算是媒体宠儿。“凶杀嫌疑”的报道登出后,势必有助销量成长,而引来“为销量迎合大众”的批评。佐山道夫若为真凶尚无影响,如稍有差池,杂志社为钱不择手段的行为将成千夫所指的对象,使得杂志信誉严重受损。这对杂志社来说可谓一大赌注。

因此,这件事不能拜托其他杂志社帮忙,唯独“名义”充分的《女性回廊》,可能愿意冒这高度风险。樱田的提议就是基于以上想法。

另外还有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提供杂志报道“数据”的樱田,是检察院里的职员,国家公务员不得向外泄漏职务上的机密,退休后亦同。(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这条法规的精神在于避免特定团体或个人从中得利……”樱田说,“并且关系到侵害人权的问题。不论是从道德还是社会的角度,保障人权有其正当性,而钻法律漏洞的罪犯则无此一权利,予以举报更是当务之急。眼看有人无罪却因他入狱,为维护社会正义,务必要揭发真凶,还无辜者清白及自由。解释国家公务员第一百条时不能墨守成规,必须扩及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精神。”

樱田继续说:“这第一百条规定的是‘职务上的机密’,严格说来,到目前为止,我从来没有以‘公务’调查过这件案子,这条文并不适用。我绝对没有行使过检察事务官的职权,不只不曾行使职权,也没有在公务的时间展开调查动作。我到九州岛是趁着休假,在东京都内投入调查的时间,不是利用下班后就是假日。条文规范职务是针对负责侦办该案的相关人士,而我不负责侦办,跟案件毫无关联,调查是出自我个人的行为,没动用到国家机关的资源。依个人身份调查到的资料属于我个人所有,并不违反第一百条的规定……这虽然是以狭义解释,尤其让人怀疑的是,检察事务官的职衔与个人是否能完全切割。刚才那些话就算有理,总是有几分牵强。不过,不这么强词夺理,就没机会救出冈野正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