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第2/4页)

安妮·诺萨普(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安妮·诺萨普,现居于纽约州沃伦县格伦斯福尔斯村,特此郑重宣誓,本人在请愿书上签名,且请愿书中所述之一切均属实。

安妮·诺萨普(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查尔斯·休斯(治安法官)

我们建议州长阁下委派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的亨利·B·诺萨普担任代理人,负责解救安妮·诺萨普之请愿书中所提述之所罗门·诺萨普,并将其带回本州。

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

日期:1852年11月20日

(签名)

彼得·赫尔布鲁克

B·F·霍格

查尔斯·休斯

E·D·贝克

丹尼尔·斯威特

阿尔蒙·克拉克

本杰明·费理斯

约西亚·H·布朗

奥维尔·克拉克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约西亚·汉德,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郑重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五十七岁,出生于前述村庄,且一直居于该地。本人自1816年起结识敏图斯·诺萨普和他的儿子所罗门·诺萨普,该所罗门·诺萨普即安妮·诺萨普请愿书中所述之人;敏图斯·诺萨普自本人认识之日起直至其去世,一直在金斯伯里和爱德华堡务农;该名敏图斯·诺萨普及其妻子均为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对此无异议;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出生于华盛顿县,于1828年12月25日在爱德华堡结婚,其妻子和三个孩子(两女一男)目前居住于纽约州沃伦县格伦斯福尔斯;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直至1841年一直居住于华盛顿县及周边地区;本人自1841年起再未见过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本人被告知其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贩卖至路易斯安那州为奴,本人认为该信息可靠且可信;本人认为安妮·诺萨普所呈之请愿书中内容均真实可信。

约西亚·汉德(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查尔斯·休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蒂莫西·埃迪,纽约州华盛顿县爱德华堡人,特此郑重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逾六十岁,在该地居住已超过五十年。本人认识安妮·诺萨普请愿书中所述之所罗门·诺萨普及其父亲敏图斯·诺萨普;该名敏图斯·诺萨普是黑人,其妻子是黑白混血人种;该名敏图斯·诺萨普与其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分别名叫约瑟夫和所罗门,在1828年前均居住于爱德华堡;该名敏图斯·诺萨普于1829年去世;本人在1828年时担任爱德华堡治安法官,并于1828年12月25日以该身份为所罗门·诺萨普和安妮·诺萨普证婚,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即为安妮·诺萨普请愿书中所述之人;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对该事实完全没有异议;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在1840年左右及之前一直居住在本州,随后本人再未见到他;本人最近获知,该名所罗门·诺萨普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贩卖至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的马克斯维尔为奴,本人认为该信息可靠且可信;前述之敏图斯·诺萨普去世时约六十岁,在本人认识其的三十余年里,其一直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

本人进一步证明: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的妻子,安妮·诺萨普,品行端正、声誉良好;其请愿书中所述之全部内容均真实可信。

蒂莫西·埃迪(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蒂莫西·斯托顿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亨利·B·诺萨普,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郑重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四十七岁,自出生后一直居住于纽约州华盛顿县。本人自小认识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述之敏图斯·诺萨普,该名敏图斯·诺萨普于1829年在爱德华堡去世;本人亦认识敏图斯·诺萨普的两个儿子,即所罗门和约瑟夫,该两人均出生于华盛顿县;本人从所罗门·诺萨普小时候就认识他,其即是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述之人;该名所罗门·诺萨普自出生之后直至1841年前后一直居住在华盛顿县及其周边地区;该名所罗门·诺萨普能读会写;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及其父母均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1841年,本人曾收到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写的一封信,该信邮戳显示从新奥尔良寄出: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在信中表示,其在华盛顿被绑架,其自由证明被他人夺走,其当时正戴着镣铐囚禁在一艘船上,他人佯称其为奴隶,其不知会被他人送往何处,请求本人设法予以解救,本人认为该信的内容可信;该信目前已遗失;本人之后一直在设法打听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的下落,但始终无果;直到今年9月,本人转收到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指示他人代写的一封信,信中说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目前在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的马克斯维尔附近为奴,本人坚信该信所言属实;本人亦坚信,该名所罗门·诺萨普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贩卖至马克斯维尔附近为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