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第3/4页)

亨利·B·诺萨普(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20日

公证人:查尔斯·休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尼古拉斯·C·诺萨普,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郑重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五十八岁,自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述之所罗门·诺萨普出生起就认识该人;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现年约四十五岁,出生于纽约州华盛顿县或埃塞克斯县,在1841年左右及之前一直居住在纽约州;1841年之后,本人再未见过该名所罗门·诺萨普,亦不知其下落;几周前,本人才获悉其被贩卖至路易斯安那州为奴,本人认为该消息可信;该名所罗门·诺萨普于约二十四年前在爱德华堡结婚,其妻子和三个孩子(两女一男)现居住于纽约州沃伦县格伦斯福尔斯;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其自出生起即为自由身份,且出生后一直居住在纽约州华盛顿县、埃塞克斯县、沃伦县或萨拉托加县,其妻子在结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些地方,其孩子亦然,本人对这些事实均无异议;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的父亲是黑人,名叫敏图斯·诺萨普,于1829年11月22日在纽约州华盛顿县爱德华堡去世,葬于仙蒂山的墓地;该名敏图斯·诺萨普在其去世前的至少三十年一直居住在纽约州埃塞克斯县、华盛顿县或伦斯勒县;其去世后留下了妻子和两个儿子,约瑟夫和该名所罗门·诺萨普;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的母亲是黑白混血儿,于五六年前在纽约州奥斯威戈县去世;在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出生时,其母亲也不是奴隶,且在随后的将近五十年里也从来不曾是奴隶。

尼古拉斯·C·诺萨普(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查尔斯·休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奥维尔·克拉克,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逾五十岁,在1810年和1811年时,本人大部分时间都居住在仙蒂山或格伦斯福尔斯。本人认识敏图斯·诺萨普,其为黑人;该名敏图斯·诺萨普是自由公民,本人对此一直没有异议;该名敏图斯·诺萨普的妻子,即所罗门·诺萨普的母亲,也是自由人;自1818年起至该名敏图斯·诺萨普去世(1829年),本人与其非常熟悉;其颇受友邻尊重,是一位声誉良好的正直的自由人;本人在1818年认识了敏图斯·诺萨普的儿子所罗门·诺萨普,并与之一直熟识,直到1840年或1841年其突然失踪;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的妻子即安妮·诺萨普,其父亲威廉姆·汉普顿是本人的近邻;该名安妮·诺萨普现仍然居住在附近地区;敏图斯·诺萨普和威廉姆·汉普顿都是当地颇受人尊敬的先生;自本人与其相识起(约在1810年左右),敏图斯·诺萨普及其家人以及威廉姆·汉普顿及其家人都有不错的声誉,也全部都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据本人所知,威廉姆·汉普顿根据本州法律享有投票权,敏图斯·诺萨普也拥有可参选的财产资格;敏图斯·诺萨普的儿子,即所罗门·诺萨普,在其离开本州之前一直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所罗门·诺萨普的妻子安妮·诺萨普是位受人尊敬的女士,其品格端正;本人相信其在呈交州长阁下的请愿书中所言之一切均真实可信。

奥维尔·克拉克(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U·G·帕里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本杰明·费理斯,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五十七岁,在前述地点已居住了四十五年。本人自1816年起认识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提之敏图斯·诺萨普,直到其于1829年在爱德华堡去世;本人也认识敏图斯·诺萨普的两个儿子,约瑟夫·诺萨普以及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提之所罗门·诺萨普;敏图斯·诺萨普在其去世前一直居住在华盛顿县,且一直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对此完全没有异议;安妮·诺萨普品格端正,本人相信其在请愿书中所述之一切均真实可信。